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