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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