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