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四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原因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境外停留期限超过批准期限的,批准出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境内申请人限期追回出境的古生物化石。逾期未追回的,参照本办法关于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原因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境外停留期限超过批准期限的,批准出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境内申请人限期追回出境的古生物化石。逾期未追回的,参照本办法关于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