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四十二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 (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四)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八)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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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