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