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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