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九条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