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八条

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签订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并在转移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由接收方将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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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