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七条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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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