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第三十七条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