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查获的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查获的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