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一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应当立即通报海关总署,防止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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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