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六条

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比较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五)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系统; (六)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正常运转。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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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