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四条

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 依据收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级别,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定期开展评估。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将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应当定期公布,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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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