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赋存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赋存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抢救性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