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九条
依据《条例》的规定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不需要申请批准。零星采集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零星采集单位应当按照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中的内容开展采集活动。确需改变零星采集计划的,采集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