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八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改变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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