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十八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改变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