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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