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