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应当自受理发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回复意见。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自然资源部应当自受理发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