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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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