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九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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