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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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