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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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