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