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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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