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新领域,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