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新领域,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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