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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