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