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