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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