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