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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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