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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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