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