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