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