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