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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