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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