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