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