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