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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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