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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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