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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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