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