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三条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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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