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三条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