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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