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二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