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对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经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后,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