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