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条

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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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