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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