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