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