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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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