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宗教院校认可普通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