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