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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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