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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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