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