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