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位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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