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位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